訂定「澎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 標籤:執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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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澎湖縣政府 |
|---|---|
| 發文日期 | 2023-04-26 |
| 發文字號 | 府建管字第1120845134號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045號 |
主旨:
訂定「澎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檢送「澎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總說明、逐點說明及原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