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管「3.6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人行淨寬」之執行方式,以及臺北市「公有建築物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是否皆須提送都市設計準則之認定等事宜
- 標籤: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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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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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4-1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設字第107300791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北市師會字第1348號 |
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3.6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人行淨寬」之執行方式,以及臺北市「公有建築物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是否皆須提送都市設計準則之認定等事宜,詳如說明,請轉所屬知照,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3.6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人行淨寬」之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一)依本局91年12月31日北市都二字第09133176000號函釋,基地退縮3.6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應留設至少2.5公尺人行淨寬,惟基地條件特殊或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帶狀式開放空間)之寬度大於3.64公尺者,其開放空間考量人行及植栽整體規劃配置,並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得於退縮開放空間範圍內調整上開2.5公尺之人行淨寬留設位置,以維持人行空間之順暢。
(二)承上,為利後續開放空間管理之實際執行,所有權人應有義務維持前揭人行空間暢通,24小時供公眾通行使用,並納入都審核定函及建築執照列管。
二、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符合同條第1項第7款之公有土地或公有建築物,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依序先辦理都市設計準則及建築開發之審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屬同條第1項第7款第6目,於基地內部分區域申請新建、增建、修建、改建者。惟前開各新、增、改、修建物坐落地點臨接2條以上計畫道路或坐落街角者,考量涉及都市景觀及公共利益,仍應依規定提送二階段都審程序。
(二)各開發基地適用之都市計畫內已有明訂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準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