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擅自建造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補照,與違法經營營造業業務之罰則適用疑義」 標籤:解釋函 瀏覽人次:1498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 2007-02-09 發文字號 建師全聯(96)字第098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24號 函轉內政部函送有關「擅自建造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補照,與違法經營營造業業務之罰則適用疑義」乙案,請 查照。附內政部96年1月31日台內中營字第0960800284號函。 附件檔案 .pdf 96021502.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257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