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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執照建築能效評估執行作業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4-04-03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06670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208號

主旨:
有關本府113年1月8日府授都建字第1136081593號及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第1136080938號函辦理建築執照建築能效評估執行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3年1月8日府授都建字第1136081593號及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第1136080938號函賡續辦理。

二、為推動建築能效評估執行作業,並配合本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列管期程,旨揭執行作業(管控期程圖如附件)如下:

(一)位於本市中正區、萬華區、內湖區、士林區等熱區,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規定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本府新建公有建築物,113年1月8日前已取得建造執照而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

(二)針對113年2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包含規劃中尚未請照及尚於建造執照申請程序)之本市所屬市有新建建築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

(三)針對113年5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包含規劃中尚未請照及尚於建造執照申請程序)之本市轄內非本府所屬公有新建建築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

(四)113年7月1日後掛號申請之本市轄內私有新建建築物,為落實降溫城市計畫,提升減碳成效,本局將強力勸導配合市府政策納入建築能效評估,以利降低建築物能源消耗共同推動淨零排放目標,續由有意願之申設單位依上開列管期程,列管建造執照取得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及建築能效標示;另將於本市淨零探排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法令發布後,全面實施。

三、本案納入本局113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113013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4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