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設計建築師簽證內容自我檢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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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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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3-02-19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2635221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3-02-22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494號 |
檢送「臺北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設計建築師簽證內容自我檢視表」,應於申辦變更使用執照時檢附,請查照辦理並轉知 貴會會員。
一、配合內政部自102年1月1日起修正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規定辦理。
二、法令適用日為102年1月1日後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請檢附旨揭檢視表,並於製作執照副本時均併予檢附影本。
三、如需用前開表,請至本局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網址:http://www.dba.tcg.gov.tw/ct.asp?xItem=70368&ctNode=32475&mp=118021)下載。
四、本案納入本局102年度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16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8號。
五、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
附件:
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img/1020222165018_T102016-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