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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設施之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是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3項規定進行地下探勘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7-11-29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7776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7-12-0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799號

有關農業設施之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是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3項規定進行地下探勘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11月13日農授漁字第1060245395號函辦理,並復陳宏碩建築師事務所106年10月5日(106)碩建師字第106100501號函。

二、鑑於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與畜牧設施同屬農業設施,且屬農業設施生產,與一般建築物相較,較無基礎構造安全之顧慮,比照本部101年3月3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2692號函(如附件)對畜牧設施之釋示,同意興建一層樓之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3項規定辦理地基調查,但如基地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不足之虞時,仍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