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作業流程
- 標籤: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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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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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7-15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規字第1133046627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701號 |
主旨:有關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作業流程,修正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為配合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修正,有關建築基地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0、25、37、45、52、66條規定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而擬申請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相關作業流程,修訂如下:
(一) 屬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核。
(二) 非屬須經都市設計審議,惟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者,由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委員會審核。
(三) 無須經都市設計審議或都市更新審議,惟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逕依前開規定併於建造執照放寬建蔽率:
1.受限於航高限制者。
2.基地臨接道路寬度6公尺以下者。
3.未達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最小建築基地規定,並經本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核准單獨建築或屬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所列各項非屬畸零地情形得單獨建築之基地。
(四) 非屬前開各項者,由本局(都市規劃科)審核。
二、為利後續審核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申請放寬建蔽率案件者,須提供放寬建蔽率前、後建築物配置相關圖說及綜理表,敘明「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之緣由,並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以供後續查核。
三、本局111年1月22日北市都規字第1113008936號函「有關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相關作業流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