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全梯頂板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或半小時防火時效1案
- 標籤: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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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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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7-14 |
發文字號 | 營署建管字第1110046898號 |
主旨:
關於安全梯頂板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或半小時防火時效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業111年6月21日錦字第1110600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安全梯之樓梯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如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安全梯於最上層四周牆壁之高度未達屋頂,另於最上層樓地板與屋頂之間設頂板與安全梯四周牆壁連接,依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其頂板應為樓地板,故應符合同編第70條規定之樓地板之防火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