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不得為住宅使用地區申請建築許可處理原則」(本案已註銷,暫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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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
| 發文日期 | 2014-02-07 |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263642601號 |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 收文日期 | 2014-02-10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340號 |
函轉本府103年2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0263642600號令修正「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為「臺北市不得為住宅使用地區申請建築許可處理原則」,請 查照。
一、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0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06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4號。
二、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