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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不規則基地認定原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3-01-22
發文字號 府授都規字第101300853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3-01-2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243號

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不規則基地認定原則,修正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01年11月20日北市都規字第10138816100號函檢送會議紀錄續辦。

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條文)有關「不規則基地」認定應符合附件圖例規定及以下原則:

(一)基地平均深度小於25公尺。

(二)建築基地法定深度範圍內扣除最大平行四邊形面積剩餘部分合計之面積占法定平均深度部分面積30%以上。

(三)前揭最大檢討形狀之深度,不以法定平均深度線為限,但應大於最小深度。

(四)前揭第2點最大平行四邊形面積之角度檢討以基地與道路之夾角超過60度、未滿120度範圍內作計算。

(五)若基地兩面以上臨路,基地內道路截角應併同納入基地(以未截角前之基地範圍為準)檢討計算。

(六)為免循地籍分割方式肇致不規則基地,建築基地如為88年12月17日以後辦理土地分割或合併者,不得視為本條文所稱不規則基地。但逕為分割、判決分割者,不在此限。

三、基地未申請任何容積移入及容積獎勵。

四、本府99年3月23日府授都規字第09931331800號函「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之一不規則基地認定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同函副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