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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變更使用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內容」表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5-10-08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57380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031號

主旨:檢送「臺北市變更使用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內容」表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114年4月25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46104138號函及114年8月5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46139312號函賡續辦理。

二、查內政部訂定變更使用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本局為提升執照審查效率且明確查核及審查項目,符合建築法行政技術分立原則,訂定「臺北市變更使用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內容」表。本市變更使用執照審查應依規定項目及事項進行查核或審查,合格者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0條發給同意變更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後續仍應依同條例取得變更使用執照。

三、本案納入本局114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04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1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