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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北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申請書表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3-05-0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2640668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3-05-0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729號

檢送本局修訂本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申請書表乙份,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 貴會會員知照。

一、依本府101年11月30日修正「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相關書表。

二、有關「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物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表索引表」、「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申請表(T1-1)」、「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建築師簽證表(T1-2)」、「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行政項目查核表(T1-3)」、「臺北市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附條件允許使用建築師綜理表(T1-4)」、「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圖說審查申請表(T2-1)」、「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類組變更除外)圖說行政項目查核表(T2-2)」、「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圖說審查建築師簽證表(T2-3)」、「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件竣工審查申請表(T2-4)」、「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類組變更除外)竣工行政項目查核表(T2-5)」、「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竣工審查建築師簽證表(T2-6)」、「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用途及戶數變更除外)圖說行政項目查核表(T2-7)」、「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用途及戶數變更除外)竣工行政項目查核表(T2-8)」、「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戶數變更圖說審查申請書(T2-9)」、「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戶數變更竣工審查申請書(T2-10)」、「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戶數變更竣工審查申請書(T2-11)」及「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戶數變更竣工審查建築師簽證表(T2-12)」,檢送相關表格乙式。

三、另配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及「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第8條施工期限之規定,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備查案之有效期限6個月。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請按照核准圖說於有效期限內施工完竣查驗合格。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核准圖說文件自規定得申請展期之期限屆滿日起,失其效力。經審查不符合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3個月內,再報請審核,逾期應重新辦理。

四、本案納入本局10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38號,彙編歸類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9號。

五、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