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早期顉有使用執照,其地面層平面圖上陽臺位置未標示陽臺字樣之建築物,得否辦理陽臺補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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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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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11-0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937861201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11-0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676號 |
函轉內政部函示關於早期顉有使用執照,其地面層平面圖上陽臺位置未標示陽臺字樣之建築物,得否辦理陽臺補登乙案,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9年10月11日營署建管字第0992919643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40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101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