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整體性防火間隔地面下之使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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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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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01-07 |
發文字號 | 全建師會(100)字第0012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01-1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060號 |
函轉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90810796號令:防火間隔之設置旨在阻止火災之延燒,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條第六款規定「市地重劃地區,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整體性防火間隔,其淨寬應在三公尺以上,並應接通道路。」於該款規定之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如無任何設施或構造物突出該範圍之基地地面且無高低差,未妨礙整體性防火間隔接通道路及阻止火災延燒之功能,該範圍地面下得設置符合法令規定之地下室、連續壁、建築物基礎等。請查照。
依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908107962號函辦理。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0990810796號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51/ch02/type2/gov10/num3/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