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建築物新建工程火災發生,請加強建築工程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以確保公共安全
- 標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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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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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05-0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4010969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371號 |
主旨:為預防建築物新建工程火災發生,請轉知所屬會員加強建築工程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以確保公共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4年3月5日國署建管字第1140011924號函辦理。
二、針對建築物施工相關預防火災規定,請落實建築法第63條:「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之規定,並參照内政部消防署訂定「興建中(新建)建築物預防火災注意事項」,加強建築工程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以維護建築物施工場所之防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