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營業性溫泉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應併同檢附「臺北市營業性溫泉場所沐浴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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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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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3-04-1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2640403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3-04-1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428號 |
重申本市營業性溫泉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應併同檢附「臺北市營業性溫泉場所沐浴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請 查照。
一、已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建物之營業性溫泉場所,負責人應定期委託經內政部認可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簽證,旨揭紀錄表應併同公安申報書定期向本局或本局指定之查核機構辦理申報。
二、檢附「臺北市營業性溫泉場所沐浴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一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