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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發布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17-03-31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10600092935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7-04-1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044號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24條、第29條,業經本會於106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06000929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一、依技服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旨揭技服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自106年4月2日起生效(以下簡稱生效日),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招標之公告日或未經公告招標之邀標日在生效日前者,適用修正前技服辦法第29條及其附表之規定;公告日或邀標日在生效日以後者,適用修正後技服辦法第29條及其附表之規定。

二、承上,於生效日前公告或邀標,但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在生效日以後者,各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或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旨揭技服辦法修正條文辦理變更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並合理延長等標期限。

三、依修正前技服辦法附表所列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辦理之採購案件,於生效日以後,如契約所定委託服務内容並無變更,不得因本次修正而以「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為由變更契約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