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核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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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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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3-09-24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20809677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3-10-0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081號 |
核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如核定本,請 查照。
一、復貴府102年8月22日府授法規字第1020156300號函。
二、查依法得容許使用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之土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規則第6條規定之附表1,尚含甲、乙、丙種建築用地等,且依本部87年1月7日台內營字第8609220號函已明釋:「按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係為農牧經營生產使用為主,又供農民自住及供倉儲使用農舍以外之配合用地,應非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之法定空地......」,爰修正第2項為:「申請興建農舍及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等農業設施之土地得免臨接道路。」其餘各項尚不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予以照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