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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有土地為接受基地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書件受理原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3-04-30
發文字號 府都綜字第10231074801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3-05-0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732號

有關以本市市有土地為接受基地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書件受理原則1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及內政部98年1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80810829號函釋(略以):「查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計畫法令僅明文規定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應為可建築土地,並無明文限制其不得為公有,惟接受機地申請移轉容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應由接受基地全部所有權人申請許可。至辦理容積移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屬位於更新地區範圍外者,依上開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規定意旨,在未贈與登記為公有前應為私有……」,合先敘明。

二、至市有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參加都市更新事業時,如個案確有辦理容積移轉之需要,實施者應考量上開法令規定踐行事宜並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係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重建者: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由實施者提出申請,母須本府再行同意。

(二)採其它方式參與都市更新者(如協議合建):

1、實施者應檢具接受基地範圍內其他私有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及擬移入容積之價值、需支付之費用及相關效益分析等資料,向該市有土地管理機關洽辦,經核可後由管理機關以府函函覆同意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

2、接受基地範圍有二管理機關以上者,以管理面積較大者為主政機關。

三、實施者依上開說明取得管理機關出具市府同意函後,申請書件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書及書件查核表:應列明市有土地為申請人並註記管理機關出具之市府同意函文號。

(二)切結書、相關權利清理切結書:市有土地部分無須檢具切結書件,至私有土地部分仍應按現行規定辦理。

(三)委託書:市有土地部分無須檢附委託書,私有土地部分仍應按現行規定辦理。

(四)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市有土地部分應檢附管理機關出具市府同意函。

(五)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清冊:應列明市有土地之權利範圍、管理機關。

(六)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市有土地部分應檢附管理機關出具市府同意函代替。

(七)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市有土地如屬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免繕發書狀者,無需檢附。

四、檢附書件填列範例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