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表」,自114年7月1日起實施
- 標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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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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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06-2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25534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348號 |
主旨:本局為落實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及配合內政部政策,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表」,自114年7月1日起實施,並廢止114年6月10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119375號函,請查照及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內政部114年4月17日台內國字第11408029162號函及本局114年6月10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119375號函辦理。
二、前本局依內政部於114年4月17日以台內國字第1140802916號令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之「F1-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F2-6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檢查表」,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表」,並自114年7月1日起實施,先予說明。
三、經查內政部本次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係將「F2-6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檢查表」納入應檢附之文件,即申報場所是否屬「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建檔之建築物或容納人數有無達500人,均應檢附該檢查表。
四、為落實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度,修正查核項目「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檢查表」,並廢止本局前114年6月10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119375號函,檢附修正後「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表」,並自114年7月1日起實施。
五、本案納入本局114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14026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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