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起造人」應於3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執行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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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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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12-0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015990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12-02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067號 |
主旨: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起造人」應於3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執行等疑義一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