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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拆除執照(含建併拆)申請案涉及建築物部分拆除,應檢附「建築物局部拆除後剩餘構造結構評估報告書」或「建築物局部拆除後剩餘構造結構鑑定報告書」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5-07-30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181182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976號

主旨:有關本市拆除執照(含建併拆)申請案涉及建築物部分拆除,應檢附「建築物局部拆除後剩餘構造結構評估報告書」或「建築物局部拆除後剩餘構造結構鑑定報告書」,業經本局114年7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1181181號公告發布,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111年12月8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99440號函修正之「受理拆除執照申請案件審查原則」辦理。

二、檢附本局114年7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1181181號公告、「建築物局部拆除後剩餘構造結構評估報告書」目錄及範本一份(如附件)。

三、上開「建築物局部拆除後剩餘構造結構評估報告書」或「建築物局部拆除後剩餘構造結構鑑定報告書」應於開工後由承、監造人納入拆除計畫書內,以落實完成工作項目。

四、本案納入本局114年度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024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1號(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