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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北市「建造執照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救災動線審查作業流程」,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08-21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5326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526號

主旨:
訂定本市「建造執照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救災動線審查作業流程」,並自即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及本局112年8月9日簽奉本府核可事項辦理。

二、為確立本市建造執照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救災動線審查作業流程及提升建物自救能力,訂定「臺北市建造執照檢討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縮減一覽表(以下簡稱縮減表)」及「臺北市建造執照免設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或消防救災動線不符規定替代方案一覽表(以下簡稱替代表)」,其流程說明如下:

(一)有關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救災動線,經消防局審查結果救災活動空間不符指導原則或救災動線無法通達,再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釐清後,如屬免後續列管者,如圖說補正、補充文件資料等,經會辦消防局審查同意後,即予核發執照;惟如檢討圖說認後續可自行改善(如自行拆除違建、執照核發後另為申請遷移路燈、停車格等),可符合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或救災動線可通達者,經會審消防局同意後核發執照,並於執照注意事項列管改善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二)又上開消防局審查結果救災活動空間不符指導原則或救災動線無法通達,經設計建築師自行檢討仍無法符合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救災動線者,經簽證檢討符合替代表或縮減表,免再會辦消防局審查即予核發執照,後續併消防設備一併審查。

(三)另執照申請案尚未會辦消防局,設計建築師已自行簽證檢討確無法符合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及救災動線無法通達情形者,由設計建築師依替代表或縮減表規定辦理,得先核發建造執照,後續併消防設備一併審查。

(四)非屬以上情形建築基地,仍無法符合替代表或縮減表者,則提送預審小組審議,審議通過者始據以核發執照。

(五)上開流程屬設計建築師簽證依縮減表、替代表或提請預審小組審議通過,以提升建物自救能力據以核發執照者,須出具切結書切結負責消防設備維護管理、定期辦理消防設備檢修申報等事項並納入規約及移交事項,執照加註後續併消防設備一併審查。

三、檢送「建造執照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救災動線審查作業流程」、「臺北市建造執照檢討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縮減一覽表」及「臺北市建造執照免設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或消防救災動線不符規定替代方案一覽表」1份。

四、本流程自發文日起生效,另本局111年10月11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81253號函自本函發布之日起停止適用。

五、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4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24號。

六、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