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近期鋼構製品自國外製作完成後進口,建請相關單位參考鋼結構協會修訂相關規範之內容
- 標籤:鋼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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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鋼結構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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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7-10 |
發文字號 | (113)鋼協字第06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628號 |
主旨:鑑於近期鋼構製品自國外製作完成後進口,建請相關單位參考本協會修訂相關規範之內容。
說明:
一、工商時報分別於今年3月5日與5月17日報導(如附件一),「重大公共工程不愛國貨國內鋼廠叫苦」與「鋼構越南進口暴增下游籲中鋼調查」,指出部分公共工程採用國外進口鋼材或鋼製品,另近期以韓國、大陸與越南為主。
二、依本協會出版之「鋼結構施工規範」第二章材料規定:「鋼材採國外進口貨峙,除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鋼材標準、規格或等級外,亦應符合相關進口之報驗程序或檢(試)驗作業,必要時應檢附相關海關進口證明。」(如附件二)。考量國外鋼構製品若採國外鋼板或型鋼加工後製作半成品直接進口,鋼材無法即時檢驗,恐有誤用或不符合約要求之處,且同時相關半成品製程檢驗亦無法確保符合相關規定。國內鋼構製造單位於構件製作時,須配合進行各項材料取樣或複驗作業,可確保材料及加工品質,相較於國外進口產品更能確保符合工程之品質。
三、依本協會出版之「鋼結構施工規範」第四章銲接施工規定:「2.構件若於國外製造完成後再進口時,承造人應依契約圖說或相關施工規範規定之製程檢驗派員至製造廠駐廠辦理。起造人得指派或委託其有相關構件製程專業之單位或檢驗人員進行檢驗,並提送相關檢驗報告,以確保構件品質與結構安全,若有衍生額外相關費用應由承造人承擔。」(詳附件三)。鋼構製品若為國外生產,依目前國內內政部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96 年),並未明確規範相關前述內容(如駐廠檢、試驗等),所以無法確保構件品質與結構安全。建請相關單位參考本協會修訂相關規範內容,並詳加管制或修訂相關合約內容,以確保國內鋼構製造施工品質與結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