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適用解釋
- 標籤: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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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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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5-04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60804914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5-1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431號 |
有關建築法第99條之1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部於106年5月4日以台內營字第1060804914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查照。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台內營字第1060804914號
有關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適用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地方制度法修正施行後改制或合併改制之直轄市,得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擬訂實施都市計畫以外或偏遠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報經本部核定後據以推動。
部 長 葉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