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瞭望台及地下層得否重新認定原建築容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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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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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2-2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照字第1113011712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760號 |
主旨:
函轉內政部函釋,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瞭望台及地下層得否重新認定原建築容積疑義一案(如附件),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處110年12月21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00097387號函及內政部營建署111年1月19日營署更字第1100098819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11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013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