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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授信銀行要求建築師具名簽署「工程進度查核證明書」以為核撥建築工程融資進度依據乙事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25-07-29
發文字號 全建師會(114)字第050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964號

主旨:有關授信銀行要求建築師具名簽署「工程進度查核證明書」以為核撥建築工程融資進度依據乙事,影響建築師監造之權益甚鉅,本會提出意見詳如說明,請轉知銀行同業查照。

說明:

一、建築師受業主委任辦理工程專業服務,為善盡管理、監督之責,或有依個案需求而製作工程進度相關管控資料,包括契約工期比例、勘驗進度等工程進度。致同一工程狀態,依不同方法計算而獲致不同之進度結果。惟此均係會員依業主需求或指示辦理,屬私人間契約行為,與建築師法定監造工作無關。

二、邇來有會員反應,授信銀行循非建築師授權管道取得前述進度計算資料,擅自解讀運用,甚或成為「實作(金額)百分比進度」,錯誤判讀致授信銀行遭受損失,甚而衍生與建築師問之訟爭。

二、工程之「實作(金額)百分比進度」,涉及該案承造人之工、料、管理、採購等權責,僅能由承造人核計產出;法定監造建築師無法掌握該案承造人之各類憑據,亦無權涉入承造人帳務,故依法不可能自行製作「實作(金額)百分比進度」。僅能就施工之具體結果,提出現場施工進度之描述,如勘驗進度、工進達何樓層等。

三、如另經專案委託,建築師不排除就該案承造人提出經其專任工程人員及會計等專業人員認證之「實作(金額)」等資料,查對現場進度等現況後,提出「查核」證明;但此項工作非屬法定監造建築師之職責。

四、敬請貴會轉知金融銀行業,建築師被要求提出所謂「進度證明」時應明指何種進度,不應要求法定監造建築師作無法核實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