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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因應計畫審查相關注意事項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2024-08-06
發文字號 北市消預字第1133035089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950號

主旨:有關貴局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因應計畫審查相關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36條規定略以:「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另依「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檢修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除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執業圖記,其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方式如下:一、圖說:於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圖說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圖說每頁設計圖加蓋執業圖記‧‧‧‧‧‧」,先予敘明。

二、有關貴局辦理旨揭因應計畫業務時,倘有涉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部分,應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