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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8年7月1日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第4款規定相關執行疑義

發文單位 解釋函
發文日期 2021-03-26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照字第1103021926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3-2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150號

有關貴公會對108年7月1日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第4款規定相關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貴公會110年1月7日110(十七)會字第0047號函及內政部營建署110年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1100009748號函辦理。

二、貴公會建議「似可採設置一定比例之共用充電汽車位作為共用充電區供電動車輛輪替使用,以滿足需求,非指所有汽車位預留裝設空間」一節,請依內政部營建署109年6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104687號函辦理,另檢送內政部營建署110年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1100009748號函供參。

三、相關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一)機械式停車空間之預留方式依本局109年8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203124號函辦理。

(二)用電規劃說明書請依電業法及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辦理。

(三)相關裝設空間平面圖,請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之附件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辦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