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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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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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2-10-0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1375021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2-10-0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063號 |
函轉經濟部會銜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以經能字第10104605250號、台內營字第1010808483號令發布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一、依本府101年9月25日府授產業公字第10113910600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1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87號,彙編歸類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61號。
三、網址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