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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修正「營業規則」部分條文及「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

發文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 2013-03-06
發文字號 電業字第1028015744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3-03-2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802號

奉准修正本公司營業規則部分條文,並配合修正本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請查照。

一、依據經濟部102年1月29日經能字第10204600700號函辦理。

二、本次營業規則第五章「配電場所之設置」第42條至第47條(第45條未修)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為配合政府無障礙通行空間政策,減少道路上設置配電設備之數量,於第42條增列「新設高壓用戶」、「新增設低壓用戶採三相三線式380伏或三相四線式220/380伏供電者」及「本公司各區營業處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地區新設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前項第二款規定,鄰近無主管機關同意供設置供電設備之場所,且技術上無可供引接電源之適當供電設備者,得與起造人協商並獲同意後,設置配電場所及通道」等均需留設適當配電場所之規定。

(二)配合供電所需配電設備設置空間,取得合理之配電場所面積,以避免配電場所空間閒置,於第43條第2項第1款增列部分條文,俾降低建築物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4,000平方公尺及6,0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8,000平方公尺等條件下配電場所設置面積。

(三)考量五樓以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用電需求較一般建築物低,於第43條第2項第2款增列相關條文規定,俾降低用戶負擔。

(四)為減少同時申請高低壓供電用戶應留設配電場所之面積,於第43條第2項第8款增列配電場所面積扣減之規定。

三、因應本次營業規則修正,配合修正本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部分條文規定。

四、為使用戶、電機技師、建築師、建築業者及相關單位及人員能充分調適及減少爭議,本次營業規則及「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修正之規定,自本(102)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正式實施前已辦妥配電場所正式圖面審查或已核發建照執照之案件,得免按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五、本次修正之營業規則及「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條文修正內容、對照表如附件一、二、三、四,修正後之條文內容,可至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 /規章條款)點選查閱。有關本公司營業手冊相關規定將配合修正後另行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