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於107年12月28日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有關未終結之案件適用法令疑義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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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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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1-18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13502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1-1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247號 |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於107年12月28日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有關未終結之案件適用法令疑義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有關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申請畸零地調處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已掛件申請建造執照者,屬建築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適用法令依建造執照掛件時之規定辦理;未掛件申請建造執照,除符合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但書者外,依修正後之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有關都市更新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1、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依內政部106年8月8日台內營字第1060811969號函釋意旨,其法令適用日以都市更新計畫報核日之規定辦理。
2、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3項規定者,其法令適用日以申請建造執照時之規定辦理。
二、有關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掛件申請建造執照,惟尚未申請畸零地調處者,因畸零地調處屬建造執照程序之一環,法令適用以申請建造執照時之規定辦理。
三、至畸零地案件業經本市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作出決議處分,且尚未申請建築執照者,依決議內容辦理。於處分有效期限內已申請或領得建築執照者,依決議內容辦理,爾後領得建築執照辦理變更設計時,如涉及需重新檢討法令適用日時,本市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之處分既經納入建造執照內容,即發生拘束力。
四、本案納入本局108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04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3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