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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類似違建夾層案件審核作業程序」並修正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簡易申辦程序相關書表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05-23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0960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7-05-2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528號

訂定「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類似違建夾層案件審核作業程序」並修正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簡易申辦程序相關書表,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挑空、挑高、複層構造或室內空間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者,室內裝修從業者於申請圖說審查許可或申報施工時,應依「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類似違建夾層案件審核作業程序」(詳附件一),備齊剖面圖,註明天花板材質構造、室內空間高度尺寸,並卷附室內現況照片,經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含逕自委託具有審查人員資格之專業技術人員)查核圖說文件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由審查機構發給「施工許可證」,申請人應於期限內施工完竣。至於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申請查驗時,亦應備齊剖面圖,註明天花板材質構造、室內空間高度尺寸,並卷附現況照片(呈現天花板上方空間態樣),並由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查核是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室內天花板上方至頂板之淨高度未超過140公分(但個案情形特殊,經主管建築機關同意施作備查者,得不受限制)。

(二)吊掛或附著天花板之構造,非以永久性建材施作。

(三)未設有固定式樓梯通達天花板上方之空間。 (四)室內天花板上方之空間範圍內,未裝設任何開關或插座。

二、經審查人員查核圖說文件符合規定者,由審查機構核轉本局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並列入抽查;不符規定者,審查機構應不予核准,除通知室內裝修業者改善外,並將相關圖說照片函送建築管理工程處依「新違建」查報拆除。另本局抽查倘發現審查人員涉有審查不實,或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之竣工圖說、竣工查驗簽章負責之檢查表核與規定不符者,當依法究責。

三、併案修正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簡易申辦程序相關書表(詳附件二),另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將旨揭「作業程序」之規定條件,納入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申請書之備註事項,俾利提醒申請人留意。

四、本案納入本局106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30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5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