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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建築師或技師辦理逐案簽證處理原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3-01-30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2646046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3-01-3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324號

訂定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建築師或技師辦理逐案簽證處理原則,本府將於102年2月1日起加強執行,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一、按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及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3條分別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該建築師或技師...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登錄」,「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係關於丙等綜合營造業得委託建築師或技師於開工時逐案執行綜理施工管理(即逐案簽證)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關於前揭逐案簽證之報備登錄規定,由於各工程之開工時間及工期態樣不一,故本府茲以工程期限1個月作為認定,若個案工期大於1個月者,應於1個月內至本府辦理報備登錄,而工期若未超過1個月者,其逐案簽證報備登錄時間以實際工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