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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號令修正「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第四點及第五點,並自114年8月25日起生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5-08-21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146139856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304號

主旨:「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第四點及第五點,業經本府114年8月21日府都建字第11461398562號令修正,並自114年8月25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2項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114年8月25日府都建字第11461398562號令及「臺 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第四點及第五點」修正規定1份。

三、本案業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 ,系統流水號為 1141302J0005,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 法規查詢系統

四、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14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編號第 114036號,目錄編號第010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 。

五、本案刊登 114年8月22日第159期市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