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25條之1限期改善之案件,得否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重建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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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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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12-0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015127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135號 |
主旨:
函轉經「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25條之1限期改善之案件,得否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重建釋疑1案,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說明: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29日國署更字第112050633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