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新北市捷運系統及其設施設備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自107年3月15日起實施
- 標籤:都市設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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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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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3-26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城設字第1070571033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3-2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100號 |
訂定「新北市捷運系統及其設施設備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並自107年3月15日起實施,請查照。
一、依據106年12月25日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會第12次大會決議辦理。
二、本案依據「都市計晝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0點(略以):「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晝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對於捷運車站、鐵路車站、重要景觀等附近地區及其他地區訂定都市設計有關規定事項。...」,規範捷運系統及其設施設備之都市設計有關規定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三、本原則適用範圍指地面層以上之捷運站體、出入口、高架橋梁、跨河橋梁及捷運機廠,地下站體及其設施物免予審議,逕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又捷運聯合開發案件應另行依據都市計晝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申請都市設計審議。
四、檢附107年3月20日新北府城設字第1070504276號令及「新北市捷運系統及其設施設備都市設計審議原則」1份,另可自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ntpc.gov.tw/都市設計子目錄搜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