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4條」 標籤:簽證規則 瀏覽人次:817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3-10-03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施字第1120006118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114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4條」發布令、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依據112年8月11日工程技字第11202006574號及台內營字第11208102953號函辦理。 附件檔案 .pdf 北市都建施字第1120006118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1713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