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共有之建築改良物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拆除時,於申辦拆除執照時,須檢具他共有人已領受之證明或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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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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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08-2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9637198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09-02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120號 |
有關共有之建築改良物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拆除時,為顧及區分所有權人權益,於申辦拆除執照時,須檢具他共有人已領受之證明或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9年8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44058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4號,目錄第一編編號第082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