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建築物昇降設備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後,該建築物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且其昇降設備未開放使用,起造人(管理人)得否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定期委託維護保養事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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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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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12-1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2143504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12-1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337號 |
函轉內政部函釋建築物昇降設備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後,該建築物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且其昇降設備未開放使用,起造人(管理人)得否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定期委託維護保養事宜疑義1案,請轉知貴會會員知悉,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107年12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454032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107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076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1號。
三、本局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網址:www.dba.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