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整之「完成基本設計審議後之設計注意事項」 (112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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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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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3-07 |
發文字號 | 工程技字第1120200147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144號 |
主旨:
檢送本會彙整之「完成基本設計審議後之設計注意事項」 (112年2月版)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下稱審議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達工程會審議門檻金額之個案工程,由主管機關函送工程會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未達審議門檻金額者,則由各部會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先予敘明。
二、各主管機關依上開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所送之基本設計案(含工程建造經費),經本會審議核定後,續由各主辦機關辦理細部設計,為利於基本設計審議階段可周延提醒主辦機關續辦細部設計時之應注意事項,爰本會已彙整成「完成基本設計審議後之設計注意事項」,並更新公布於本會網站供各機關參辦,(http://www.pcc_gov.tw,工程技術〉公共工程經費審議 > 工程計畫審議 > 完成基本設計審議後之設計注意事項)。
三、為使各公共工程之設計服務廠商應於工程標案設計前即知悉上開注意事項,以避免不必要之設計理念或成果修正,爰請各機關與相關公會妥予宣導並加強辦理;另基本設計由各部會自行審議者,亦請參考辦理。特此函知,並請依照審議作業要點第8點第二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