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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5日修正公布「建築法」第97條條文

發文日期 0000-00-00
收文日期 0000-00-00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601號令修正公布建築法第97條條文。

第九十七條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第九十七條之一 山坡地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九十七條之二 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九十七條之三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連結: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526:2010-05-07-14-22-43&catid=30:2010-02-24-10-07-42&Itemi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