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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2-03-06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1639695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2-03-0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689號

檢送本局修訂「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乙份,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一、依本市商業處101年2月16日北市商三字第10113210900號函及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1年2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163948700號函,未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之違章建築物,不得申請作為一定規模以下立案場所使用,爰修正旨揭表格「建築物基本資料」1欄。

二、另依內政部100年9月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公告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名稱,爰配合修正旨揭「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規模查核」1欄。

三、本案納入本局101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16號,彙編歸類第三組編號第005號。 四、網址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