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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2年11月8日「研商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輪椅升降平台及動力式操作升降平台管理事宜」會議紀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4-01-10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015407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48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112年11月8日「研商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輪椅升降平台及動力式操作升降平台管理事宜」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單位及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2年12月15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20833296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會議紀錄,重申旨揭升降平台已列入CNS 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且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亦非屬建築法第10條所稱之建築物設備,故不以雜項執照之程序及實質規定施予管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審核認可既有公共建築物為辦理無障礙改善所提具之替代改善計畫時,應於核准函註記「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輪椅升降平台及動力式操作升降平台,均應符合CNS 15830-1、CNS 15830-2規範」。至設置完成後之管理維護,所有權人或管理負責人應負自主管理之責任,如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接獲無法使用顯已失去替代功能陳情之情形,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予以裁罰,以確保無障礙環境改善之落實。至本局107年11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076140694號函,自發文日起停止適用。

三、本案納入本局112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92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9號。

四、本案收列於本市建管處網站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