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更新案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為公園、綠地、廣場等空地時高度比檢討疑義
- 標籤:公文轉知
- 瀏覽人次:3035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
發文日期 | 2022-08-23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新字第111602158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2-08-2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567號 |
有關都市更新案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為公園、綠地、廣場等空地時高度比檢討疑義
主旨:有關都市更新案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為公園、綠地、廣場等空地時高度比檢討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111年7月25日「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五小段480地號等2筆(原1筆)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高度比檢討疑義研商會議」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市都市更新案之適用應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為優先,該自治條例未明文規定時,則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三、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得放寬高度限制。但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都市更新案申請放寬高度限制時,依前開規定僅「就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特別規定,有關旨揭事項經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並未明文,爰得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檢討。
四、本案請各公會轉知會員知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