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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物補照涉及都審程序認定標準」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1-05-19
發文字號 府授都設字第110303991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5-2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970號

臺北市「建築物補照涉及都審程序認定標準」

主旨:有關本市「建築物補照涉及都審程序認定標準」,請轉知
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0年4月15日府都設字第1103033937號函發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第579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規定,都市計畫載明之都審地區或開發條件達「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3條規定者,應辦理都審程序,先予敘明。
三、有關前開應提送都審案件因故辦理補請領建築執照程序,為簡政便民並確立都審之權責,爾後相關案件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未申請容積移轉,或申請大稻埕、古蹟容積移轉者:
1、突出既有建築物之量體,涉及建築物立面風貌改變者,倘於相關都審法令公告前增建,因無涉都審權管,免提送都審程序;倘於都審法令公告後增建,則應依審議規則第8條規定檢討是否需提送都審程序。
2、僅涉建築物內部樓地板增加者,依建管相關程序辦理,免提送都審程序。
(二)申請公共設施容積移轉者: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應提送都審程序,並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參考範例」檢討留設環境補償措施。
四、相關資料請逕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便民服務系統項下之「都市開發審議服務平台/都市設計審議/審議規定」下載。
五、另有關本府106年9月18日府都設字第10634159500號函及109年3月16日府都設字第109302796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