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廣告物申請是否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認定標準
- 標籤:都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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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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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3-2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設字第1103003192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1-03-2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127號 |
有關臺北市廣告物申請是否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認定標準
主旨:有關本市廣告物申請是否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認定標準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本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業於105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2722700號令制定公布施行,該自治條例業已明訂廣告物相關規範,合先敘明。
二、本市廣告物申請案件是否提送都審之認定標準如下,爾後廣告物申請案請逕依下列原則檢討辦理,倘個案有認定疑義再敘明理由,據以認定。
(一)都審案於審議時,廣告物得併新建建築物整體規劃;都審核定後至領得使照前,如欲新增廣告物得併同建築物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8條檢討是否需提送都審變更程序。
(二)都審案件於領得使照後申請廣告物設置,則依下列標準認定是否須提送都審:
1、本市都市計畫所劃定之都審地區,廣告物達雜照規模者,始須提送都審。
2、其餘依相關法令提送都審之基地,廣告物設置則逕依本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免提送都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