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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綠建材使用率檢討表」乙式,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1-01-07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1809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1-0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086號

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綠建材使用率檢討表」乙式,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

主旨:為配合執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規定檢討綠建材使用率,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綠建材使用率檢討表」乙式,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檢送相關表格乙式,請查照並轉貴會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80824127號令辦理。
二、旨揭檢討表係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修正規定,由原「綠建材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修正為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但窗未使用綠建材者,得不計入總面積檢討。
三、另本市室內裝修規定「施工期限」為6個月,考量其「設計」及「施工」階段適用法令一致性原則,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2條「竣工查驗」申請案件及適用同辦法第33條規定之簡易室內裝修審查案件,如屬109年12月31日前掛號者,其申請文件,可按原「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綠建材使用率檢討表」檢討「綠建材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之標準,或依旨揭檢討表辦理簽證;惟如屬110年1月1日後掛號者,一律依旨揭檢討表辦理簽證。
四、本案納入本局110年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0001號,目錄第3組,編號第001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