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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樓梯升降椅與住宅法第54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執行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08-01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60919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7-08-0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345號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於106年7月7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034557號釋示關於樓梯升降椅與住宅法第54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執行疑義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106年7月7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034557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66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8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1060034557號

主旨:關於樓梯升降椅與住宅法第54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6月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222800號函。

二、查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5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同法第55條規定:「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同法第56條規定:「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經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府來函說明二前段詢問,住戶依住宅法裝設樓梯升降椅但不同意其他樓層住戶使用1節,按住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本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來函說明二後段詢問,倘其他樓層住戶後續擬於同處樓梯間裝設樓梯升降椅1節,請依本部104年5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40807001號函辦理(諒查)。此外,為維持公寓大廈住戶和諧,仍宜請住宅使用人與其他住戶充分溝通,俾免爭議。

四、另「樓梯及平臺寬度二側各10公分範圍內,得設置扶手或高度50公分以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軌道;樓梯及平臺最小淨寬仍應為75公分以上。」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附表說明五所明定,公寓住戶設置樓梯升降椅應符合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