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函釋「有關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鐵軌道下方設置傳輸中繼站用電,是否需憑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供電疑義」
- 標籤:解釋函
- 瀏覽人次:650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發文日期 | 2023-01-1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0101323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245號 |
主旨:
有關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有關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鐵軌道下方設置傳輸中繼站用電,是否需憑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供電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2年1月10日營署建管字第1111283997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案納入112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0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